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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东山与丁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山,丁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高东山,男,汉族,庆和林场工人。被告丁淑梅,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山诉被告丁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高东山负担。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