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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美华与被执行人吴少榕、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吴少利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华,吴少榕,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吴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407号申请执行人吴美华,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少榕,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朝元社西池小型农贸市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少榕,负责人。被执行人吴少利,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03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少榕、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吴少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81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