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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气象局与齐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8号原告保定市气象局,地址保定市裕华东路43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臧新伟,该局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幼君,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杰,保定市南市区沐心休闲会所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气象局与被告齐杰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齐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保定市新市区,故该案应移送保定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齐杰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保定市保定市裕华东路41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齐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