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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克银、刘金花、刘金瑞等与王玉玺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银,刘金瑞,刘金花,刘金波,王玉玺,王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克银,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执行人刘金瑞,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金花,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执行人刘金波,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玉玺,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旭明,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玺、王旭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