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辽宁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房产网点所有权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立字第00004号起诉人沈阳铁路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起诉人辽宁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凤祥大街3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起诉人沈阳铁路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浑南区xx大街xx号的xx号楼的门网点(面积:1049.39平方米)为起诉人所有。经审查,起诉人认为浑南区xx大街xx号的xx号楼的一门网点归自己所有的依据为(2005)沈铁民合第8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一项调解协议规定:用xx号楼部分商品房抵还原告投入到xx号楼的资金加利息(共计17,121,119.68元),具体房屋为:1、网点:(1-2层)一门、三门、四门;2、住宅:六层至八层全部、九层两户。嗣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沈铁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上述房屋。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并执行,此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阳铁路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翘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