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永发与十堰市文化体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发,十堰市文化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王永发,个体从业者。被告十堰市文化体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牛孝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义军,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发要求被告十堰市文化体育局履行颁发文化行政许可证,原告王永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永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发承担。审判长 陈旗红审判员 曾 毅审判员 王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