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慧玲、张霩与被上诉人江苏台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慧玲,张霩,江苏台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慧玲。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台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中路303号03幢2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林德叶,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丁慧玲、张霩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台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丁慧玲、张霩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不具有免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慧玲、张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