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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金锋诉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锋,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金锋,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红新,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锋诉被告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锋自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金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