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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甘宗禄诉被告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宗禄,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甘宗禄,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37号。法定代表人余佐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宗禄诉被告内江市特富龙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甘宗禄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宗禄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宗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宗禄负担。审判员  王红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