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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韩亚利与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利,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韩亚利,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那汉召屯。居民身份证号220821196308012539。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组织机构代码67747044-2。实际投资人,辛宝金。本院在执行韩亚利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47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亚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天隆盛煤矿应支付申请人韩亚利劳动报酬2.883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院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