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翟晓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晓雷,孙伶东,孙宝磊,孙士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23-4号申请执行人翟晓雷。被执行人孙伶东。被执行人孙宝磊。被执行人孙士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伶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伶东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