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2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火龙行政村三冲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强成爱,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法定代表人:戴云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