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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管红广与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张海居民委员会合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红广,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张海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红广,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张海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管庆军,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洁,系该居委会法律顾问。上诉人管红广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张海居民委员会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5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管红广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贯玲,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张海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53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嘉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