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保军与马振磊、马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马振磊,马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杨保军,男,住柘城县。被告马振磊,男,住柘城县。被告马振,男,住柘城县。原告杨保军诉被告马振磊、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保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保军负担。审 判 长 宋 静审 判 员 王翠荣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振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