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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保军与马振磊、马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马振磊,马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杨保军,男,住柘城县。被告马振磊,男,住柘城县。被告马振,男,住柘城县。原告杨保军诉被告马振磊、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保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保军负担。审 判 长  宋 静审 判 员  王翠荣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振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