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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施根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04号申请人:施根红,女,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胡结保,男,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根红与被执行人胡结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胡结保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8015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