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小飞与许望芬、王享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飞,许望芬,王享芬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钟小飞,男,197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许望芬,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享芬,女,1940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飞诉被告许望芬、王享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小飞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