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小飞与许望芬、王享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飞,许望芬,王享芬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钟小飞,男,197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许望芬,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享芬,女,1940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飞诉被告许望芬、王享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小飞负担。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