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1508号杨芳、魏智刚诉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魏智刚,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杨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地隆昌县响石镇。现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原告魏智刚,男,汉族,1972年5月8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地隆昌县响石镇。现住址同上。系原告杨芳丈夫。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正东,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南部新城。法宝代表人陈丽,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魏智刚诉被告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芳、魏智刚于2015年5月25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魏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芳、魏智刚负担。审判员 王喻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