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曹绪龙与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龙,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269号原告:曹绪龙,男,汉,1977年10月27日出生,务工。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道厅,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香,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绪龙诉被告安徽徽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绪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绪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