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富康花园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裴杏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无锡白金檀宫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锡房初登字第*********号、**********号,坐落于白金檀宫花园*号、*号);二、冻结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