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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建华、周红与赵峰、濉溪县龙沱淡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周红,赵峰,濉溪县龙沱淡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张建华,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红,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雷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付薇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濉溪县龙沱淡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赵峰,该合作社理事长。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华、周红与被告赵峰、濉溪县龙沱淡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