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永锋,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锋,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后交往,2011年5月19日在被告家里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已经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因为其平时工作原因的确回家时间较少,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两人之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小矛盾也是很正常的,并非不能解决,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9年在工作中相识,2011年5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后两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为性格差异、彼此间缺乏沟通及交流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居住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好。两人虽因生活、家庭之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应在以后生活中对原告多加关心与照顾,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使夫妻关系更加和睦。原告则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之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陈彤校对:陈彤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