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焕乐诉被告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乐,马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郭焕乐,女,汉族。被告:马志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焕乐诉被告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焕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焕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郭焕乐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