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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19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鉴文,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被告黄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兴兵审 判 员  邱 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