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詹铭贤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铭贤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7号罪犯詹铭贤,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珠中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铭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詹铭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詹铭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26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詹铭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铭贤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3年4月24日、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3000元、1000元,合计4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6月8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共支出约15045.11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752.26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1080.0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铭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绑架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铭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