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建文与郑凯、张利君、郑艺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文,郑凯,张利君,郑艺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91-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文。被执行人郑凯。被执行人张利君。被执行人郑艺娜。法定代理人张利君。徐建文与郑凯、张利君、郑艺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凯、张利君、郑艺娜于2015年5月22日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共计297318元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费4220.00元由被执行人郑凯、张利君、郑艺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