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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东祥诉被告张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祥,张浩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周东祥,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杨庄中学院内。被告张浩巍,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西平县柏城镇棠溪路东段益馨苑小区1号楼3单元层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祥诉被告张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周东祥承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