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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离婚,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利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