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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辉与朱军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辉,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53号申请人马辉,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申请人朱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马辉与被申请人朱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朱军位于灵武市振兴路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0000XX**)予以查封,申请人马辉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灵武市人民街南侧公安局住宅楼(房权证号:0000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辉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军位于灵武市振兴路东侧建筑面积为329.39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0000XX**)。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耀东审判员  刘清梅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