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同满与肖鹏、燕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同满,肖鹏,燕芳,肖江涛,竺冬梅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蔡同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鹏。被告燕芳。第三人肖江涛。第三人竺冬梅,1978年10月29日。两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中美,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同满与被告肖鹏、燕芳及第三人肖江涛、竺冬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同满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同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同满撤回对被告肖鹏、燕芳及第三人肖江涛、竺冬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8元,由原告蔡同满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徐文君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