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法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习水县宏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仁怀赵汝良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水县宏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仁怀赵汝良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宏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兵,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仁怀赵汝良煤矿。法定代表人许家文,矿长。本院在执行习水县宏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仁怀赵汝良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与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煤矿整合,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宏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