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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传芳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芳,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347号原告朱传芳。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负责人车建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1幢301室G座。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芳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传芳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