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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曾辉海与张惠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辉海,张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65号原告曾辉海,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惠珍,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辉海与被告张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辉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曾辉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