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可可与苏小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957号原告苏某甲,女,生于1986年3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志涛、王婷婷,均系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乙,男,生于1984年11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