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徐某,住增城市。被告:莫某,住址同上。原告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无小孩。因双方年纪较大而仓促结婚,婚后矛盾不断,很多事情都有分歧,且实际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基本上处于分居状态,基本上没有共同财产。原告于2010年购买荔城大道442号房屋,认识被告后开始装修,装修费用由原告承担。曾经装修费用不够时,问过被告可否支助告知没钱,后问朋友借钱完成装修,借款还有部分未归还,因此,该房产属于原告。婚后没有生活在一起是因房屋装修前,原、被告各自住在单位宿舍,相聚很少,且被告不喜欢原告去其宿舍。装修后被告要求原告卖掉房屋再买过一套,遭到拒绝后,被告以路太远、灰尘太多而拒绝回家住。原告自去年11月开始再没有见过被告。被告要求把工资卡交给她作家用,可家里的物管费等一切开支都由被告支付。由于很少在一起,吃饭基本上也是各自解决。原告给工资卡被告一段时间由于没钱用而取回,被告对此不满多次讨要工资卡(期间被告共取走1万多元,说买了空调和洗衣机共5000多元,现仍有1张银行卡在被告处)。原、被告个性相差太远,双方都不认同对方观点,且被告经常对原告指责和抱怨。原告要求离婚后,被告提出要10万元损失费,对结婚不到一年就没有再见面且实际加在一起的时间都不到两周的婚姻,原告不须要负担所谓的损失费。为使双方都能再次找寻各自幸福,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莫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相识,××××年××月××日在增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诸多原因,导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在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认识时间仓促,当时原告说不要那么快结婚,被告说双方年纪都比较大了,结婚后也可以沟通感情就结婚;婚后发现双方相差太大,对事情的看法和处理意见都会有分歧,双方在一起基本上没有什么话讲,被告对原告除了抱怨和责骂不会讲其他话;被告也没有把原告当成一家人,房屋装修好后,被告不愿意过来1403房居住,也不愿意原告过去她的宿舍。被告称原告所述都是假的,被告很真实地对待这个婚姻,双方不是没有感情,而是原告不愿意与被告培养感情,房屋没有装修时是各自住在自己学校的宿舍,2014年4月1403房装修好后被告就搬到该房居住,同年11月开始原告就不让被告再回到该房居住,被告才回学校宿舍居住;被告觉得两个人在一起不容易很想和好,被告并没有抱怨和责骂原告,被告感觉原告在2014年9月份从朱村调到荔城工作后就变了并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想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结婚一多年以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原、被告之所以出现感情危机,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其感情所致。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没有正确对待并处理好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此引起争执,虽然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夫妻之间本应坦诚相待,只要双方能多为家庭着想、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反省各自做得不足之处,努力消除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的因素,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应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韵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