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开种、舒晓明等与应刚建、鲁巧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种,舒晓明,应刚建,鲁巧相,应迪邦,应荣伟,陈结合,应志佐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胡开种。原告:舒晓明。被告:应刚建。被告:鲁巧相。被告应刚建、鲁巧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林。被告:应迪邦。被告:应荣伟。被告:陈结合。被告:应志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种、舒晓明与被告应刚建、鲁巧相、应迪邦、应荣伟、陈结合、应志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种、舒晓明于2015年5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种、舒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开种、舒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胡开种、舒晓明负担。审 判 长  杜建跃人民陪审员  吕观德人民陪审员  赖祝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孟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