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粉善与被执行人姚田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粉善,姚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崔粉善,女,朝鲜族,1934年10月8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姚田宝,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崔粉善与被执行人姚田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查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崔粉善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得到司法救助金5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学执行员 许金柱执行员 朴石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