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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方循贵与班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方循贵,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班海波,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方循贵与被告班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循贵、被告班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循贵诉称:2011年11月8日和2011年12月3日,被告因急于用钱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并于2011年11月8日和2011年12月30日及2014年4月10日出具借条及承诺书三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11月8日起,��月息2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班海波辩称:我们是三个人搞了韩都汗蒸养生会所,共投资78万,每个人投资26万,后来合并给我一个人搞,我就找班海波借了钱,目前生意纯利润是每年5万至10万样子。一开始邮政银行愿意贷款给我,但后来政府政策紧,银行就不贷款给我。现在原告要钱比较急,现在要我一次性还清我没有能力,我只能分批归还,最多三、四年就能还清。我可以先还本金,还过以后我再慢慢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2011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班海波借方循贵500**元,利息2分,现同意2014年4月20日前付30000元,后20000元于农���2014年底还清,利息等本金还完后再还。后被告归还了原告利息8000元。本院认为:在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班海波归还原告方循贵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利息部分应扣除被告班海波已经给付的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班海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