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中镕开立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镕开立电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保字第283号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宝同,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镕开立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陆亚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镕开立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撤诉费4100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9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庆玲人民陪审员 王 大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