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永辉与高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辉,高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辉,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高恒,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现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恒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恒银行存款1031388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