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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齐文生、曹国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文生,曹国士,曹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齐文生,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曹国士,男,成年人,具体住址不明。被申请人曹艳玲,女,成年人,汉族,住确山县。申请人齐文生因与被申请人曹国士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曹艳玲的豫Q×××××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车辆受损,申请人齐文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国士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曹艳玲的豫Q×××××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齐文生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曹国士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曹艳玲的豫Q×××××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齐文生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