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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428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娟,女。被执行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永远,男。被执行人:张永伟,男。被执行人:魏玉金,男。申请执行人刘小娟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张永远、张永伟、魏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8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冻结在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对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至此,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已经提取,本案申请人已申请的款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小娟与被执行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张永远、张永伟、魏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