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叶云良与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云良,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叶云良。被执行人付XX,农民。叶云良申请执行付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叶云良依据的(2015)大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付XX履行义务的期限并未到期,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叶云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王德亮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