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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叶云良与付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云良,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叶云良。被执行人付XX,农民。叶云良申请执行付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叶云良依据的(2015)大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付XX履行义务的期限并未到期,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叶云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王德亮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