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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明与高贵生、高银生、高满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高贵生,高银生,高满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24号原告高明,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高贵生,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高银生,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高满生,男,住山西省岢岚县。原告高明与被告高贵生、高银生、高满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被告高贵生、高银生、高满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明诉称,三被告系兄弟关系,1993年三被告的父亲高德保把自己承包的寨子村坡梁土地12.5亩为了耕地方便与本村的高崇飞承包的位于园栋梁的12.2亩耕地相置换,置换后高德保及儿子们一直耕种,而且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高德保也将置换来的园栋梁12.2亩耕地办在了自己土地证上,高德保2011年下世后,其儿子也把高德保埋葬于换来的耕地里。原告父亲高崇飞于1995年死亡,换来的位于坡梁12.5亩耕地继续由儿子高明耕种。2009年高明将坡梁这块地承包给本村高存芳耕种,一直到今年春。2013年春,高存芳再去耕种时,被告高银生、高满生阻止,不让耕种,说是自己的耕地,随后二被告将这块地种上了玉米。我得知情况后多次与被告交涉,村民、村委、三井镇政府均认为是我的耕地,置换早已经成立。可被告不听劝阻,一意孤行,强行抢占属于我的耕地,并耕种了玉米作物,玉米作物近年来每亩收入以1000元计算,两年1000×12.5×2=25000元。在2014年清明节高贵生等兄弟三人,又把他父亲的尸体埋葬于坡梁耕地里,被告的这种强行占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对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特请求法院依法判给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耕地、赔偿损失。被告高贵生辩称,当时我什么都不清楚,我在城里了。被告高银生辩称,老人们交换的耕地,交换时我不在跟前,不知道。2011年我跟原告打过招呼,他说别人包了。2012年原告不管了,我和我妈种了。我倒坟的时候原告不在岢岚,这是我的地为啥要赔偿了,不给赔。被告高满生辩称,这地是我妈的地,我们不返还也不赔偿。经审理查明,在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前,原告父亲高崇飞与被告父亲高德保为耕地方便,双方口头协议,将原告父亲高崇飞位于圆栋梁12.2亩耕地与被告父亲高德保位于坡梁12.5亩耕地互换,土地互换后,双方一直耕种至2012年。2013年、2014年被告高银生、高满生放弃耕种圆栋梁土地,改种回坡梁地。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圆栋梁的土地既在被告父亲的土地证上又在他自己的土地证上。在对原、被告调查时双方陈述坡梁的地既不在被告土地证上又不在原告土地证上。以上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双方土地证复印件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父亲与被告父亲为耕种方便互换土地,双方行为系正常土地流转。双方父亲去世后土地一直由其后人耕种直到2012年。1995年土地确权登记时,被告父亲高德保将圆栋梁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高明也将该处圆栋梁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另一块坡梁土地则不在原、被告任何一方名下登记。因原、被告双方均将圆栋梁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本院无法查明圆栋梁土地的权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地待由土地登记部门确权后,原告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亚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