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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一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全中与张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马全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中,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马全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鹏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上诉人张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树峰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