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耿坤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坤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坤龙,男,生于199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3日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指控被告人耿坤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涛、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坤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8时50分,被告人耿坤龙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开封县仇楼至万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仇楼镇中心校门北5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耿坤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坤龙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公安民警秦某某、马某某关于查获耿坤龙危险驾驶的事实经过的证明材料,被查获车辆照片,酒精呼气照片及测试结果,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坤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坤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坤龙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坤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