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XX与陈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陈维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刘XX,个体工商户。被告:陈维康,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陈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协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仙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