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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苗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娟,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吴某某。审 判 长  彭志友审 判 员  向美蓉审 判 员  龙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陶 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