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496号罪犯李堂,河北省承德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五日作出(2009)双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堂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李红霞、李军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志刚、牛成军及执法监督员齐亚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堂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堂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