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委托代理人刘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X。本院(2015)宁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被告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X小区的物业管理权移送给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告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宁安市幸福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X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