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叶淑秀与被告张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秀,张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叶淑秀被告张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淑秀与被告张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淑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淑秀负担。审判员 高信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希 百度搜索“”